廊坊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和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来源。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志愿者、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