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供热管理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