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大型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及其它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产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供热设施,是指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热网、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及管道井、阀门井、计量表器具及其他有关设施。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