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进行建设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并限期拆除。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