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进行建设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并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