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用热第二十三条有效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