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用热第二十条有效市中心城区(含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供热期为当年的11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31日二十四时,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执行,或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供热期。由于天气原因需要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对因此产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