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健全保护体系和目标责任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村(居)委会配合做好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