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办法对野生动物保护未作出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