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未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扶持、保障、优惠政策的;(三)对相关投诉、举报,不及时核实处理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