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照护服务人员从业档案,如实记载照护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职业技能等级、从业经历、奖惩记录等,依法为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查询服务。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