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条例/第四章 照护服务人员第二十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照护服务人员从业档案,如实记载照护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职业技能等级、从业经历、奖惩记录等,依法为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