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引进、岗位(职务)晋升、评价激励机制。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康复护理等相关专业,鼓励、支持照护服务机构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合作,培养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的照护服务人才。

对于新入职照护服务机构从事照护服务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给予入职补贴。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