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失能老年人的照护服务和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失能老年人,是指按照国家规定评估认定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

(二)特困失能老年人,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并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失能老年人。

(三)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照护服务。

(四)照护服务机构,是指开展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的机构。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