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照护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卫生室、医务室,或者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规模较大的照护服务机构可以依法设立医疗机构。

照护服务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或者卫生室、医务室等,符合相关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以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确定为对应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