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常委会分组会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担任召集人并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委会办公厅拟订,报常委会主任审定,并定期调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