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实施停电的,应当书面通知供电企业,明确停电、复电时间并附相关法律文书。按照要求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电力用户,并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实施。电力使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