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电力用户供电,不得中断。电网计划停电检修应当尽量与重要电力用户设备检修同步进行。供电设施计划停电检修,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电力用户或者公告;供电设施临时停电检修,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公告或者通知时间及时恢复供电,未能按时供电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力用户,并说明原因。

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未能按时恢复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