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储能建设政策,引导供电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及其他社会主体开展储能设施建设,加强储能设施安全管理,推进新能源与储能或者其他调节性电源互补协同发展,增强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