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协同住建、交通运输、应急、国防动员、自然资源等部门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鼓励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和商业综合体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场所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智能充电设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