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沙棘林保护和管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