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综合评估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