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表决器表决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