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省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实行评价制度,探索建立家政服务消费者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制定家政服务机构评价办法,第三方机构可以按照该办法开展评价。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家政服务人员星级评价办法,组织实施家政服务人员星级评价。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家政服务人员服务经历、服务评价等跟踪评价档案。

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消费者之间相互进行客观评价。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