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芒康县纳西民族乡上盐井村、下盐井村和加达村盐井古盐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包括:

(一)盐田卤池、盐井、盐田;

(二)井盐晒制工艺;

(三)与芒康盐井古盐田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

(四)与芒康盐井古盐田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对象。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