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芒康县纳西民族乡上盐井村、下盐井村和加达村盐井古盐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包括:(一)盐田卤池、盐井、盐田;(二)井盐晒制工艺;(三)与芒康盐井古盐田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四)与芒康盐井古盐田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对象。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