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保护活动。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流域生态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等合作,为生态保护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提供技术集成、推广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