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部门按照划定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在流域干流及其支流的河道管理边界设置明显标识,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等部门应当统筹协调辖区内河道清淤疏浚工作,推进雅鲁藏布江干流、支流水系连通、行洪畅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