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雅鲁藏布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和林长制。

各级河(湖)长、林长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