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用水保障,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科学确定流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生态水位管控指标。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生态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