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的宣传,并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