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雅鲁藏布江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并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