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雅鲁藏布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

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保护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治理,坚持系统保护、协同保护、特殊保护。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