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护林建设、禁牧封育、工程固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等措施,加强雅鲁藏布江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科学治理荒化、沙化土地,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