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雅鲁藏布江流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雅鲁藏布江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等用水需要。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