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划给个人建住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该单位划给个人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限期拆除。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