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其他农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土地,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设区的市或者地区直属的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