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依法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依法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取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征用城镇郊区专业菜地和精养鱼池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新鱼池开发建设基金。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