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推行林草长制,构建网格化管理体系,压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