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的领导,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相关工作经费由财政统筹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