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煤炭洗选企业布局,建立煤炭洗选企业备案管理制度,规范煤炭洗选企业发展,逐步淘汰落后产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采用先进煤炭洗选技术工艺及装备,提高原煤入洗率和煤炭质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