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自治州、市、地区分别组成代表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组成代表总团,下设州直代表团、塔城地区代表团和阿勒泰地区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驻疆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代表总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总团团长、副团长。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或者代表总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