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的或者补选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