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