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八条有效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对代表提出的询问作出说明。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