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对代表提出的询问作出说明。

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