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