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第四十三条有效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