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议程。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可以在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会议举行前提出。会议期间提出的,应在会议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