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下列人员不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三)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

(四)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列席会议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