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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二十三条

未标注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作出书面检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26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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