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未标注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委员长书面请假。

办公厅应当向委员长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