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确因林业生产需要野外用火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野外用火。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