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七条已废止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依法保障其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教育规章制度,实行培养、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四)支持和扶持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与其任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